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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7-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

[接上页]

  第十条 对缔约一方有约束力的本公约的一项或几项附约,均应认为系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当该缔约方提及本公约时,应认为包括上述一项或几项附约在内。
  
  第十一条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应排除若干缔约方今后同意或可以同意实施的更广泛的相互协助。
  
  第五章 理事会及其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1、理事会应按照本公约规定担负实施本公约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2、为此目的,常设技术委员会应在理事会授权下,并按理事会的指示,行使下列职权:
  
  甲、在必要时向理事会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
  
  乙、提出对公约条款的解释意见;
  
  丙、在对麻醉品和迷幻药走私的艺术品,古玩和其他文物走私案件的起诉中,要和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尤其要同联合国的主管机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警察组织保持联系;
  
  丁、要为进一步实现本公约宗旨进行依法追究,尤其要研究便利防止、调查和惩处各种违犯海关法罪的新措施和新诉讼程序,召开会议等;
  
  戊、执行理事会交办的与实行与本公约规定有关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设技术委员会对每一附约应作为单独的公约进行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实施如有争议,应通过谈判解决。
  
  第十五条 
  
  1、理事会成员国可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甲、通过无保留地批准签署本公约;
  
  乙、公约已签署但尚待批准者,通过向理事会送交批准文书;或
  
  丙、通过加入本公约。
  
  2、本公约应在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任由本条第1款有关各国,到布鲁塞尔理事会总部签署,逾期未签者仍应准许自由加入。
  
  3、本条第1款中提及的每一国家应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其所接受一项或若干项附约,一国至少须接受一项附约,该国以后仍可将其接受的一项或更多项附约,通知理事会秘书长。
  
  4、批准或加入文书,应送交理事会秘书长保存。
  
  5、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可与其所有成员国同时,或在其所有成员国均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后的任何时候,按照本条第1、2、3款规定,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但所有同盟均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1、当本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提及的各国中,已有五国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已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的三个月后,本公约应即生效。
  
  2、在已有五国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已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后,对任何无保留批准签约,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一方,本公约应于该方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的三个月后生效。
  
  3、本公约的任何一项附约,应在已有两个国家接受该附约时起三个月后生效。对于已有两个国家接受的附约,以后如有另一缔约方表示接受时,该附约应于该缔约一方通知接受该附约的三个月后,对该方生效。但在本公约对某一缔约方生效前,任何附约对该方均不应生效。
  
  第十七条 
  
  1、任何一国可于无保留批准签署本公约,或交付其批准或加入文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向理事会秘书长送交通知书,声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应推广到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所有或某一关境。此项通知书应从理事会秘书长收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前,本公约不应适用于通知中所指的关境。
  
  2、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发出通知书,使本公约适用于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关境的任何国家,可按本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秘书长,该关境将不再实施本公约。
  
  第十八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九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但任何缔约一方,可在本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生效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宣布废除本公约。
  
  2、本公约的废除,应以书面文件宣告。此项文件应交理事会秘书长保存。
  
  3、废约应于理事会秘书长收到废约文书时起六个月后生效。
  
  4、本条第2、第3两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公约的附约。任何缔约一方,应有权按第十六条规定,在公约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撤回其对一项或几项附约的接受。撤销所有附约的一方,应被认为已宣告废除本公约。
  
  5、缔约一方,在宣告废除本公约,或撤销其一项或几项附约后,如仍保留按本公约规定所取得的情报,文件或密报时,该缔约一方应继续受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条 
  
  1、理事会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理事会提出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分发给本公约的缔约各方,其他签约国和未参加本公约的理事会公约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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