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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7-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于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

[接上页]

  3、根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修正案,在提交缔约各方之日起两年期满后的三个月内,作为缔约的一方的任何国家,如对该修正案未向理事会秘书长提出异议,该案应即生效。
  
  4、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两年期满前,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国家,如向理事会秘书长提出异议,此项修正案应认为未被接受,亦未生效。
  
  第二十一条 
  
  1、批准或加盟入本公约的任何缔约一方,应认为已接受在该方交付批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已生效的任何修正案。
  
  2、接受一项附约的任何缔约一方,应认为已经接受,在该方通知理事会秘书长表示接受附约之日已生效的该附约的任何修正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本公约缔约各方,未参加本公约的理事会公约签约国和成员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1、按本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签约,批准,加入和通知书等;
  
  2、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本公约和每一附约的生效日期;
  
  3、按第十七条规定收到的通知书;
  
  4、按第十九条规定收到的废约文书;
  
  5、按第二十条规定认为已被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0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予生效后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约人授权在本公约上签证。
  
  本公约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九日签于内罗毕。公约正本一份系用英法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公约正本交由理事会秘书长保存。理事会秘书长应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发给本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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