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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于在第二件加入书存放后才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于该国存放其加入书后第六个月第一天起时该国生效,但以本议定书在该天已生效为条件。如果在该天本议定仍未生效,则本议定书应在它本身生效之时对该国生效。 第十条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1974年时效公约》的国家,其批准或加入应亦构成加入本议定书,如果该国如此通知保管人。 第十一条 按照本议定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成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4年时效公约》的缔约国的任何国家,除非向保管人做出相反的表示,在其对未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的关系上,也应视为未经修正的该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二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加入书或根据第十条做出通知时,可声明不受本议定书第一条的约束。根据本条做出的声明,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第十三条 (1)缔约国可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3)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而本议定书对其停止生效的任何缔约国,仍为未经修正的《1974年时效公约》的缔约国,除非它依照该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声明退出未经修正的该公约。 第十四条 (1)保管人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递送所有国家。 (2)保管人在本议定书依照第九条开始生效时,应编制经本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全体缔约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