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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1、总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的协定规定,银行和协会将作出安排,确保其所提供的资金款项只用于其为之提供资金的目的所需,提取的资金仅能用于偿付与项目有关的实际支出。 因此,当一项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生效时,银行或协会并不是将贷款或信贷的金额支付给“借款人”,而是将全部金额记入贷款或信贷帐户的贷方。只有在为之而提供货款或信贷的项目需要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才能从帐上提款。 支付的程序当然须遵照进行支付所根据的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虽然这本小册子中所谈的规定适用于银行或协会提供的大部分贷款或信贷,但不应设想它们适用于一切贷款或开发信贷。 2、提款计划 在谈判贷款或信用协议时,或在谈判后尽可能快的时间内,银行或协会与借款人协商同意拟定一份贷款(或信贷)提款计划。银行或协会可以按贷款或信贷合同文件的规定修改该计划。如贷款或信贷文件中没有这类规定,则可与借款人商定后进行修改。提款计划通常分为几个主要类别,相当于执行项目所需要的各类货物和服务的汇总。 3、支付的货币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第四条第一节规定,除非借款人和银行或协会另有协议,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提款,所用货币应与由贷款或信贷提供资金的已付或应付的各项开支所用的货币相同。不过,当所开支的货币是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世界银行或协会会员国的货币时,则其提款的货币由银行或协会随时合理选择。 4、提款申请 《通则》第五条第一节规定,借款人有权从贷款或信贷帐户中按贷款或开发信贷协议和《通则》的规定,提取项目所需之已支付的金额,或将要支付的金额(如经银行或协会同意)。除非银行或协会和借款人之间另有协议,对在任何非银行会员国(瑞士除外)领土内发生的支出,以及支付这些地区生产的货物,或由这些地区提供的服务都不得提款。 5、偿还申请——程序一 借款人支付了符合于贷款或信贷提供资金的款项后,可向银行或协会申请偿还。如果几宗采购所用的货币相同,可以一次申请偿还。每涉及一种货币需单独提出一项申请。申请中请求偿还的每一项,都应注明提款计划中相应的项目类别。借款人的支付可以是成交付款(即货物交付后一次付清),也可以是按合同预付定金或陆续支付。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借款人都应提出正式偿还申请。两种情况的申请格式是相同的,但银行或协会支付时所要求的文件将因陆续付款和成交付款而异。对于按合同陆续付款的情况,银行或协会所需要的文件需包括一份合同,说明付款已到期,以及已向供货者付款的证明。运输证明难以提供,但要求借款人在装船后尽快提供装船证明。 假如请求偿还的是成交付款,借款人申请时需提交: (1)供货者的发票(正本或清晰的副本)。 (2)向供货者付款的证明,即下列单据之一: (a)供货者开具的现金收讫的发票或正式收据;或 (b)注销的银行支票或汇票,或此种支票或汇票的影印件;或 (c)商业银行的付款书,假如付款是采用信用证进行的话;或 (d)银行或协会认为满意的其它证明。 (3)装船证明,应为下列文件之一: (a)一份提货单(不必是签署件),或 (b)供货者关于货物已发运的报告。该报告应开列船运细节,或 (c)承运人的证明。 假如付款证明是商业银行按信用证开具的付款书,而且说明付款时已向商业银行提交了装船证明文件,则不需要再提交装船证明。 某项申请批准后,银行或协会将向借款人或按借款人的指令付款,并把每次支付的情况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责任偿还银行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但如银行为了获得支付所需货币而使用了某种其他货币,则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偿还银行为了获得所支付货币而用了的货币金额。对于协会而言,借款人可在谈判开发信贷时选择偿还用的货币。偿还的金额应与所提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在偿还之日按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换算的价值相等。如果某项申请因故没有被银行或协会批准,借款人将得到书面通知并告以理由。 6、直接支付申请——程序三 借款人也可在货物或服务付款前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该申请将请求银行或协会同意以借款人的名义直接向供货人付款。正式申请应附有一份要求付款的合同或订货单,以及一份供货人的发票(假如办得到的话)。假如要求付款的合同是以所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则应提交一份工程师的证明或进度报告,说明付款期已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