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3-07-13
【法规编号】 29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

[接上页]

  (a)低于直接位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下甲板的任何甲板上;
  
  (b)在二层甲板间的任何地点,其甲板下的净高度小于1.9m(6ft3in)的;
  
  (c)按照1960年公约第Ⅱ章第9条规定的防撞舱壁的前面和其向上延伸部分;
  
  (d)自首垂线起1/10船长内的下层中间甲板上;
  
  (e)未经主管机关认为满意覆盖的任何露天甲板上。
  
  (2)在气候不良季节里,露天甲板上的处所不得用作特种业务旅客的居住处所来进行丈量,但这些处所根据第11条或第13条要求用作散步面积可予丈量的除外。
  
  第10条 乘客定额
  
  任何航次搭载特种业务旅客的数字不得超过任何下列情况:
  
  (1)根据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对任一航次准予搭载的数字;
  
  (2)任何在72小时或以上的航次,有铺位的数字按照第13条的规定;
  
  (3)任何少于72小时的航次,下述合计数:
  
  (a)按照第13条(2)款的要求确定设有铺位(如有)的旅客数;和
  
  (b)在不设铺位的居住舱室内,按照第11条计算准予搭载的旅客数;
  
  (4)任何在24小时或以上的航次,其旅客数按照相应的第11条(4)款或第13条(3)款计算;
  
  (5)任一航次的旅客数,其散步甲板面积按照相应的第11条或第13条的规定。
  
  第11条 不设铺位的舱室
  
  (1)以本条第(3)和(4)款和第9条以及第12条为依据,对于特种业务旅客不设铺位的舱室,经考虑这些舱室位置、航行时间和气候良好与不良季节的影响,应根据本规则附录I的比例丈量。
  
  (2)此外,对上层中间甲板和下层中间甲板上的每一旅客,应提供不少于0.37平方米m(4平方英尺)的露天甲板散步面积。这些散步面积应明显地标志“特种业务旅客专用散步面积”。
  
  (3)如果甲板间或其他封闭舱室的出路是通过另一旅客舱室的,则前一舱室应按本规则附录I对下层中间甲板舱室的比例丈量。
  
  (4)根据本条规定准许搭载的特种业务旅客数字决不应这样,即当航行时间在24小时或以上时,在任何舱室的旅客数字超过了以立方米(立方英尺)计算的舱室总容积除以3.06立方米(108立方英尺)的商数。
  
  第12条 应予减除和标志的面积
  
  (1)按照第11条计算可居住在不设铺位的任一舱室内的旅客数字时,应作如下减除:
  
  (a)舱室总面积5%的一个总减除数,供容纳随身行李之用;
  
  (b)从入口处到任何梯道或便梯道、洗脸处、盥洗室或简易厕所或从任何水龙头或消火栓起,一个间隔为0.75m(2ft6in)的面积;
  
  (c)操作救生艇、救生筏和救生浮具所需的面积。但这些面积可包括在散步面积的计算中;
  
  (d)任何舱口的面积;
  
  (e)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合于特种业务旅客居住的任何面积。
  
  (2)在本条第(1)款第(b)、(c)、(d)和(e)项中所述的面积应用0.08m(3in)宽的白线予以刻划。
  
  第13条 设有铺位的舱室
  
  (1)航行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将持续72小时或更多的每艘船舶上,每个特种业务旅客必须有一铺位。
  
  (2)设有特种业务旅客所用铺位的每艘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铺位的尺寸应不小于1.90m(6ft3in)长和0.70m(2ft3in)宽;
  
  (b)每一铺位需有直接出入的通路,而通路应布置成能随时通往脱险的通道;
  
  (c)这些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0.70m(2ft3in);
  
  (d)铺位可以设置成单层或双层的,在双层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i)甲板与下层铺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45m(1ft6in);
  
  (ii)下层铺底与上层铺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90m(3in);
  
  (iii)上层铺底与任何头顶障碍物(如甲板横梁或纵桁)下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90m(3ft);以及
  
  (iv)应设有上下上层铺的适当设备;
  
  (e)铺位应设有挡板或栏杆,如两个铺位并排靠着,应有适当的分隔;
  
  (f)铺位及其属件应为金属制成,并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
  
  (g)除舱口的开口为围壁式的,或具有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类似保护外,不得在这些开口的0.90m(3ft)范围内设置铺位;
  
  (h)不得在船侧肋骨、护条、衬板表面的0.60m(2ft)范围内设置铺位;
  
  (i)不得在任何梯道或便梯道、洗脸处、盥洗室或公共厕所的入口处或任何水龙头或消火栓的0.75m(2ft6in)范围内设置铺位;
  
  (j)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合于特种业务旅客起居的任何处所,或该处所的任何部分,不得设置铺位。
  
  (3)根据本条准许搭载的特种业务旅客数字决不应这样,即在任何舱室的旅客数超过了以立方米(立方英尺)计算的舱室总容积除以3.06立方米(108立方英尺)的商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