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的政府有一个代表出席大会,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其工作。 (3)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中的政府间组织可由一名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并可出席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4)各代表团的费用,由派出国政府负担。 (二)(1)依第五条的规定,大会的职责如下: 1.讨论关于特别同盟的维持与发展的所有事项和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指导国际局对修订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3.审查和批准总干事关于特别同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对有关特别同盟权限之内的事务给总干事必要的指示; 4.决定特别同盟的计划,通过其三年的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5.通过特别同盟的财务规则; 6.决定在图形要素分类正式文件上使用英文、法文以外的文字; 7.为达到特别同盟的目标,认为适当时,确定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任务; 8.按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那些非特别同盟成员国、那些政府间和国际的非政府间组织,应接纳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并参加委员会或工作组; 9.采取任何其他适当行动以推动特别同盟完成其目标; 10.执行在本协定中的其他适当的职能。 (2)关于对知识产权组织的其他同盟也有利害关系的事务,大会应在接到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通知以后作出决定。 (三)(1)大会的每个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2)大会的二分之一成员国构成法定人数。 (3)在不足法定人数时,大会仍可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其自身的程序的决议外,所有决议仅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大会的未出席的成员国,请它们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投票或者弃权。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后,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了会议本身所缺法定人数的数目,只要同时也达到了所规定的多数,此项决议即应生效。 (4)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大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5)弃权不视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四)(1)如没有特殊情况,大会例会在每第三个历年举行,大会由总干事召集,时间、地点与召开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的时间、地点相同。 (2)经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应由总干事召开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有关特别同盟的行政事务。 (2)特别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大会及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以及由大会及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根据大会的指示,国际局为修订工作会议作准备。 (2)有关修订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国际局应同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参加修订工作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4)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财务 (一)(1)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本组织领导的各同盟共同开支的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会议的预算的款项。 (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同时也为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所支出的款项,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 (二)制定本特别同盟的预算时,应适当考虑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三)特别同盟预算由下列来源提供资金: (1)特别同盟国家的捐款; (2)由国际局给予的有关特别同盟服务的规费和费用; (3)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国际局出版物的出售收入和版税; (4)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5)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四)(1)为确定第(三)款第(1)项所定的捐款,特别同盟的每个国家,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属于同一类别,在与为该类别所定的单位数相同的基础上,支付其每年捐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