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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0-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弁言
  
  大会,
  
  重申据联合国宪章之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及合作,乃系联合国之基本宗旨,
  
  覆按联合国人民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念及维持及加强基于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之国际和平,以及不分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或发展水平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之重要,
  
  复念及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
  
  鉴于忠实遵守关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并一秉诚意,履行各国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
  
  念及自宪章订立以来世界上所发生之重大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与科学进步,使此等原则再见重要,并亟待将此等原则对国家在任何地方实施之行为作更切实之适用,
  
  覆按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以主权之主张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之既定原则,并念及联合国刻正考虑基于同样精神制定其他适当规定之问题,
  
  深信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因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反宪章之精神与文字,抑且引致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情势之造成,
  
  覆按各国负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之目的,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或任何其他形式之胁迫,
  
  认为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确属必要,
  
  认为各国应依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同属必要,
  
  重申主权平等依据宪章所具有之基本重要性,并强调唯有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并在其国际关系上充分遵从此一原则之要求,联合国宗旨始克实现,
  
  深信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对于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乃系一大障碍,
  
  深信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对现代国际法之重要贡献,其切实适用对于促进国际间以尊重主权平等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至为重要,
  
  因此深信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均与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
  
  鉴于全部宪章之规定并计及联合国各主管机关关于各项原则之内容所通过各有关决议案之作用,
  
  鉴于逐渐发展与编纂下列原则:
  
  (a)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b)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c)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d)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e)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f)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g)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业已审议关于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一、兹郑重宣布下列原则: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性质。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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