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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规范医疗广告出证程序,严格依法审核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中出现的诊疗方法必须有医药学理论依据并经过充分的临床验证。对随意篡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依法吊销医疗广告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申请。 加强行业管理,将医疗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不良记录,作为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质量评估的重要评价内容。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发出书面执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以医疗机构刊播的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的超范围执业、医务人员违法行医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积极配合城管部门打击无证行医;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规范、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利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医疗广告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主流媒体刊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将检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告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将监测情况于每月末移送市工商局。 (六)公安机关工作职责。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七)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城市“牛皮癣”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张贴医疗广告行为;依法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 (九)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强化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由市工商、宣传、公安、监察、纠风、通信管理、卫生、文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深圳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形成执法合力。 (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宣传、文化部门备案。 (三)继续推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制定的虚假违法广告内部通报、公告制度予以联合公告。联合公告的内容、时间应当经联席会议审定,由宣传部门确定公告的具体发布媒体及版面、时段。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底将本月的违法行为监测、查处情况报联席会议联络员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联席会议决定公告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加大惩治力度。 1.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遏制违法广告反弹势头。集中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案例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送。 2.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