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0-01-01
【实施时间】 197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著作权法

[接上页]

  (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要求,提供绝版作品及其他类似原因一般难以得到的图书馆资料的复制品时。
  
  〔引用〕
  
  第三十二条 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引用。在此场合,其引用必须符合公正惯例,而且,必须在报道、批评、研究等目的上的正当范围内引用。
  
  (二)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机关以公开于一般人为目的而写成的,用其著作名义公开发表的宣传报道资料、调查统计资料、报告书等类似作品,可以作为说明材料在报纸、杂志等刊物上进行转载。但属于指定禁止者不在此限。
  
  〔教学图书上的登载〕
  
  第三十三条 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在教育目的所需的限度内,可以在教学用图书(指在小学、中学或者高中以及准此的学校中供儿童或者学生用的教学图书,经文部大臣审定者或文部省有著作名义者)上登载。
  
  (二)依据前款规定将作品登载于教学用图书者,必须通知作者,同时还必须斟酌同款规定的意图,作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通常使用费的金额等情况,将文化厅长官每年规定数额的补偿款付给作者。
  
  (三)文化厅长官在作出前款的规定后,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四)前三款规定准用于在高级中学校的函授用的学习图书和属于第一款的教学图书的教师辅导)书(限于该教学图书的发行者所发行的)上登载作品。
  
  〔用作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
  
  第三十四条 已发表的作品,在认为学校教育目的上有需要的限度内,可以根据关于学校教育的法令所规定的教育课程标准,在学校的广播节目中广播和在该广播节目所用的教材中登载。
  
  (二)根据前款规定利用作品者,在通知作者的同时,须以相当数额的补偿款付给著作权所有者。
  
  〔学校等教育机关的复制〕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等教育机关(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者除外)中任教者,供在授课中使用为目的时,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按照该作品种类、用途及其复制部数和形式来看,如对著权所有者的利益构成损害者不在此限。
  
  〔用作考试题的复制〕
  
  第三十六条 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为入学考试和其他考核或审定人的学识技能等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可用作该考试或者审定的问题而进行复制。
  
  (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前项的复制者,须向著作权所有者支付相当于通常使用费金额的补偿款。
  
  〔以点字复制〕
  
  第三十七条 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用盲人用的点字进行复制。
  
  (二)在点字图书馆等政令所规定的旨在增进盲人福利的设施中,可以将公开发表的作品录音,以供专向盲人出借使用。
  
  〔不以营利为目的上演〕
  
  第三十八条 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也不接受听众或者观众费用(指的是不论以何种名义接受关于提供作品等价报酬。下款同)时,可以公开演出、演奏、口述或上映,或者进行有线广播。但该上演、演奏、口述、上映或者有线广播,如对表演者或口述者付予报酬时,不在此限。
  
  (二)如果被广播、或者被有线广播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接受听众或观众的费用,可以使用电讯装置公开进行转播。使用一般家庭用电讯装置者亦同。
  
  〔关于时事问题评论的转载〕
  
  第三十九条 报纸或杂志上登载发行的关于政治、经济或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具有学术性质者除外),其他报纸,杂志可以转载,也可以进行广播或有线广播。但已表明禁止利用者不在此限。
  
  (二)根据前款规定被广播或有线广播的评论,可以使用电讯装置进行公开转播。
  
  〔政治演说等的利用〕
  
  第四十条 公开进行的政治演说或陈述及在审判手续(包括行政厅举行的审判等准审判手续,在第四十二条中同)中的公开陈述,除将同一作者的作品编辑利用外,不论采取任何方法,都可以利用。
  
  (二)在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举行的公开演说或陈述,除前款规定者外,如被认为符合正当的报道目的时,可以在报纸或杂志上登载,或者进行广播或有线广播。
  
  (三)根据前款规定被广播或者有线广播的演说或陈述,可以使用电讯设备进行公开转播。
  
  〔报道时事事件的利用〕
  
  第四十一条 以摄影、电影、广播等方式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或所闻的作品,在符合正当的报道目的的范围内,可以复制,并在报道该事件时加以利用。
  
  〔在审判手续中的复制〕
  
  第四十二条 作品在审判手续上有必要时,和为立法或行政目的需要用作内部资料时,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复制。但按该作品的种类、用途及其复制部数和形式,如对著作权者的利益构成损害时,不在此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