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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能工作开展,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枣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前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七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大型用能设备新增、更新或改造扩大容量时,通过节能审查批准的情况; (三)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四)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五)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六)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能耗定额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八)生产、经营耗能产品的单位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九)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监察计划编制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节能监察计划分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全市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由市节能监测机构根据全省节能监察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编制下达专项监察计划。 第四章 节能监察形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形式以现场监察为主,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监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被监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现场监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不报或者虚报、瞒报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补报或重报,必要时实施现场监察。 第五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