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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Ⅳ)决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Ⅴ)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Ⅵ)决定英语和法语以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Ⅶ)除按第三条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以外,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Ⅷ)决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Ⅸ)通过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案; (Ⅹ)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Ⅺ)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a)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有关大会本身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其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即应生效。 (d)除第八条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f)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a)大会应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应与本组织的大会在同一期间和同一地点召开。 (b)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5)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程。 第六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b)国际局特别应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它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应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a)国际局应依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各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 (1)(a)本专门联盟应有预算。 (b)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专门联盟的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向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 (c)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支出,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Ⅰ)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Ⅱ)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 (Ⅲ)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Ⅳ)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Ⅴ)租金、利息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第(3)款第(Ⅰ)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字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本专门联盟每一个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会费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