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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06-27
【实施时间】 2006-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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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的处理问题
  
  11、法院在审理银行提起诉讼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纠纷案时,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
  
  (2)使用伪造、编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
  
  银行同时起诉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裁定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纠纷可继续审理。
  
  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的案件结案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责任人过错与银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12、借款人以虚假身份骗取银行贷款,同时以虚假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银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无效,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银行与保险公司约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或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包括投保人资信虚假风险的,保险公司应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义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保险公司在银行放贷前向银行出具放款确认书,银行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放款确认书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保险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
  
  (2)银行与保险公司约定由双方共同审查借款人资信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的50%的赔偿责任。
  
  (3)银行与保险公司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义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保险公司在银行放贷前未出具放款确认书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的50%。
  
  13、借款人身份真实,在借款时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与借款人、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应继续审理,并应根据民事合同关系确认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借款人在刑事案件中有退赃的,可在民事案件的判决或民事判决执行中据实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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