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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环办[2006]207号
【颁布时间】 2006-06-23
【实施时间】 2006-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的要求,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七部门制定了《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 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各地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直接为城镇供水的岗南、岳城、西大洋、石河、洋河、桃林口、陡河、大浪淀水库和京娘湖,以及朱庄、王快、黄壁庄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焦化、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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