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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环办[2006]207号
【颁布时间】 2006-06-23
【实施时间】 2006-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监察厅等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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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柳宝全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副主任刘学库、省监察厅副厅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王国忠、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大为、省安监局副局长陈强、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案件,并向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加强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区)每周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报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简报),并 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10月)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市要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市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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