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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8-01-02
【实施时间】 1968-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法国发明专利法

[接上页]

  然而,在上段所指日期和专利批准公布日期之间所发生的仿造行为则以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甲、在上述前一个日期之后,仅在专利权项已被扩大的情况下,该专利是可以非议的。
  
  乙、当专利是关于一种微生物利用时,只有从该微生物已为公知公用之日起,该专利才是可以非议的。
  
  基于专利申请案提出的仿造诉讼,法庭要延期到专利颁发之后再判决。
  
  第五十六条 已获得专利审查报告的专利申请人、实用型式证书的申请人、专利权所有者或实用型式证书所有者,均有权根据大审法庭庭长的决定,请法院某一传达员并在其选定的专家协助下,就所称之仿造物品(无论有无实物)做出详细说明书。这一权利也给予下列各种人:凡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条件的独占权的受让人按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取得权利许可证,强制许可证或征用许可证的权利人。
  
  如果要求此权利的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则说明书和实物均完全无效,但不妨碍就此而提出的赔偿损害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之二)根据实用型式证书申请案或实用型式证书而提出的仿造诉讼案时,诉讼人应提交一份与第十五条一款所规定的相同条件下做出的调查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受害人的要求,而且为禁止继续仿造确有必要时,法官为保护受害人之利益,可从禁止仿造品的命令下达生效之日起,没收仿造者所有的仿造物品,必要时还可以没收其专门用于进行仿造的设备和手段。
  
  在给判决受益人赔偿时,应把这些没收的仿造物品的价值计算在内。
  
  第五十八条 依本法规定而进行的仿造诉讼,其时效为三年自构成诉因时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为国防需要,国家或国家订货单位,转包者及国家属下的权利所有者,在未获许可证的情况下而实施了某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某项专利发明时,如发生民事诉讼案,应由大审法庭的咨询审庭受理,大审法庭不得命令停止或中断上述的发明实施,也不得采取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没收措施。
  
  如果法庭庭长决定要做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那种仿造鉴定书或说明书(无论有无实物),公职人员在遇到有关研制合同属国防安全项目时,则应延缓扣押财产,延缓做出说明书,延缓查阅企业档案和资料。
  
  如果研制是在军用部门里进行,也应依从上述规定。
  
  应利害关系人请求,大审法庭庭长可以决定对仿造进行鉴定,但此鉴定只能由国防部长同意的人员时行,并须有国防部长代表在场。
  
  在依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呈核禁令的期限内,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所述情况下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案。这种发明实施依法使主要加害人承担本条所确定的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人假冒自己对一项专利和专利申请拥有产权时,处以二千到五千法郎的罚款。如果是旧罪重犯则罚款加倍。本条所指的旧罪重犯是指自上次因犯有同类罪行而判罪后五年之内又被判刑的人。
  
  第六十一条 凡任何蓄意违反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禁令之一者,应处以三千至三万法郎的罚款,而且并不影响在必要时因损害国家安全按规定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对国防构成损害,还可另判一年到五年的徒刑。
  
  第七章 增补证书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者做出了与基本专利之中至少一项专利权项有关的发明,即可申请增补证书。
  
  任何增补证书的申请案,经申请人要求,均可变更为专利申请案。当增补证书的申请不具备本条上一段所规定的条件,而变更为专利申请案时,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变更自申请增补证书登记日期起生效,颁发之专利也自该登记日期起受益。
  
  第六十三条 增补证书不必交纳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税金。
  
  第六十四条 依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许可证的权利所有者,可按这些条款规定的法律手续和条件,取得与原专利相关的增补证书的实施许可证,而不管此增补证书的申请和批准日期如何,以及是否已被实施和出让。
  
  第六十五条 (已废除)
  
  第六十六条 基本专利被依法撤销,与其相连的增补证书并不失效。增补证书有效期一直保持到基本专利正常期限届满为止。但如果基本专利根据第五十条被无条件宣布撤销,而上述增补专利未被撤销的话,为维持增补证书的有效性则应继续交纳基本专利未撤销前所应交纳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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