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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公约

[接上页]

  (二)1.法庭由依据当事者之协议任命的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数目为奇数的若干仲裁员组成。
  
  2.在当事者未就仲裁员的人数或他们的任命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当事者各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法庭庭长的第三仲裁员由当事者协议任命之。
  
  第三十八条 
  
  假如在秘书长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发出申诉书登记通知之后九十天内,或在双方当事者约定的任何期限内,法庭尚未成立,主席依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的要求,并如果可能,在与当事者协商后,任命尚未指定的仲裁员。主席依本条规定任命的仲裁员不得是争议当事缔约国的国民或争议当事人所属之缔约国的国民。
  
  第三十九条 
  
  仲裁员的多数人应是争议当事国缔约国以及争议当事人所属的缔约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但是,如果当事者共同协议指定独任仲裁员或法庭的每一个成员,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十条 
  
  (一)主席除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外,也可以指定仲裁员名单之外的人担任仲裁员。
  
  (二)任命仲裁员名单以外的人担任仲裁员的人,应具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一条 
  
  (一)法庭自己决定其管辖权范围。
  
  (二)当事者一方提出的以争议不属中心管辖范围、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属法庭管辖范围为理由的主张,均应由法庭审查之,法庭应决定此种主张是应作为先决问题处理,还是应连同实质问题一起审查。
  
  第四十二条 
  
  (一)法庭依当事者采用的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在当事者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适用争议当事缔约国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以及关于这方面的国际法原则。
  
  (二)法庭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暖昧不清为借口而拒绝裁判。
  
  (三)假如当事者同意,前两款的规定并不影响法庭依公平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除非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法庭如果认为必要,得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
  
  1.要求当事者提供所有文件或其他证据,以及
  
  2.前往现场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四条 
  
  整个仲裁程序应依本节之规定进行,除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外,也依当事者提交仲裁之日的有效的仲裁规章进行。假如发生本节或仲裁规章或当事者采用的任何其他规章所未规定的程序问题,由法庭解决之。
  
  第四十五条 
  
  (一)假如当事者之一方缺席或不申述理由,该方不应视为同意另一方的要求。
  
  (二)假如当事者的一方在整个仲裁期间缺席或不申述理由,另一方可要求法庭考虑提交它的指控意见的要点,并作出裁决。法庭应把提交它的请求通知缺席的一方,同时除非法庭深信该方无意出庭或申述意见,法庭应给予该方以裁决之前的宽限期限。
  
  第四十六条 
  
  除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外,法庭应当事者之一方的请求,应就同争议的标的直接有关的一切附带的请求、追加请求或反诉请求进行裁决,但以这些请求属于当事者同意的范围,且属于中心之职权范围为限。
  
  第四十七条 
  
  除非当事者有相反的协议,法庭认为必要时,得建议采取一切保全当事者的权利的保全措施。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一)对一切问题的裁决,均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为之。
  
  (二)裁决应以书面为之,裁决应由表示赞成的法庭成员签字。
  
  (三)裁决应答复提交法庭的指控意见的一切要点,并应说明理由。
  
  (四)法庭的任何成员均可把他的个人意见,不论他是否赞成多数人的意见或他表示不同意之意见附在裁决上。
  
  (五)中心在未得到当事者的同意时,决不公布裁决。
  
  第四十九条 
  
  (一)秘书长应迅速将核对无误的裁决副本发送给当事者。在送发上述副本之日,应视为裁决已经作出。
  
  (二)根据当事者之一方在作出裁决后四十五天内提出的请求,法庭得在通知另一方之后对它在裁决中可能遗漏的任何问题作出裁决,并改正裁决中包含的任何实质性错误。法庭的决定是裁决的不可分的一部分,且以同裁决同样的形式通知当事者。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则从作出相应的决定之日继续计算。
  
  第五节 裁决的解释、修改和撤销
  
  第五十条 
  
  (一)对于当事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关于裁决的含意或意义的一切争执,当事者任何一方均得以书面请求秘书长作出解释。
  
  (二)如有可能,该请求可提交作出裁决之法庭。如无可能,则应依本章第二节之规定成立新的法庭。倘法庭认为必要,得决定停止执行裁决,直至它就作解释之请求表示意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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