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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第14条
  
  1.除本公约各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为沿海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通过是指穿越领海的航行,其目的或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是驶往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
  
  3.通过包括停船或抛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因不可抗力遇难所必要的为限。
  
  4.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5.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其领海内捕鱼而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和规章,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便不应视为无害。
  
  6.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15条
  
  1.沿海国不得妨碍其领海的无害通过。
  
  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第16条
  
  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在船舶驶往内水的情况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除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为保护国家安全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不加歧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4.在用于国际航行的、位于公海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之间,或公海与一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上,不得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第17条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根据本公约各条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有关运输和航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B分节适用于商船的规则
  
  第18条
  
  1.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2.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以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第19条
  
  1.沿海国不得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其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a)罪行的后果涉及沿海国;或
  
  (b)罪行属于扰乱该国的安宁或其领海的良好秩序性质;或
  
  (c)船长或船旗国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
  
  (d)为取缔违法运输麻醉药品所必要。
  
  2.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3.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措施前,应通知船旗国的领事官员,并应便利领事官员和船上人员之间的接触。在紧急情况下,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
  
  4.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
  
  5.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其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措施,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第20条
  
  1.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加以扣押,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或负担的义务或责任,则不在此限。
  
  3.前款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本国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加以扣押的权利。
  
  第C分节适用于军舰以外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21条第A分节和第B分节的规则也应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而经营的政府船舶。
  
  第22条
  
  1.第A分节和第18条所包含的规则适用于为非商业目的而经营的政府船舶。
  
  2.除前款所述规则中所包含的例外情况以外,本公约各条款不影响上述船舶依据本公约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享有的豁免权。
  
  第D分节适用于军舰的规则
  
  第23条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规,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规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离开其领海。
  
  第Ⅱ部分毗连区
  
  第24条
  
  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的公海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
  
  (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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