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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6-05-19
【实施时间】 1956-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接上页]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1958年8月31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6年5月1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
  
  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
  
  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56年5月1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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