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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结果。 (五)企业根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相应的账目调整。 七、资产评估 (一)由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解决资产评估中的有关问题。 (三)资产评估核准 1.土地资产的评估结果应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并出具评估结果核准书。 (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职工群众公布资产评估结果。 八、产权转让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待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履行有关批准事项后,由同级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 九、职工安置 (一)企业根据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签订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二)办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接转手续、离退休人员移交托管手续等。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做好职工档案移交工作,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向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就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移交托管。 十、资产移交 (一)企业负责组成资产移交小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资产监交小组。 (二)资产移交小组和资产监交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分工和责任。 (三)资产监交小组组织资产移交小组和接收方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盘点和移交。移交结束后,参加资产移交、监交的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盘点表或移交表上签字确认。 (四)资产监交小组写出有关资产的监交情况报告,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十一、监督检查 (一)同级监察部门负责成立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 (二)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国有企业改革督查组向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情况报告。 十二、档案整理 改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原始文件、资料、记录全部进行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文件、资料等及时报送到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 十三、其他 (一)企业依法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其有关政策的规定程序执行。 (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程序执行。 (四)办理工商登记。改制企业需要提供有关批文、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出资人的各种证明、公司章程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五)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立户手续,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等。 (六)改制后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团组织等按照规定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