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得声明其对本公约的接受不适用于在对外关系上由其负责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此种声明通知每一签署国和加入国。 三、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声明的某些领土外,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外交关系上由缔约国负责的领土。 四、任何国家得单独地代表曾由该国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声明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加入本公约。此项加入适用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五、任何缔约国得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独为在对外关系上由其负责的全部或任一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订立,各该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本公约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档案中,并按照本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开放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