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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6-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附英文)

[接上页]

  2.局长在将为使本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5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按照前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16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7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3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8条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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