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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一旦发生,对于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便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11)暴动和骚乱; (12)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克尽职责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对于不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船舶的灭失,托运人概不负责。 4、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认为是对本规则或运输契约的破坏或违反。承运人对由此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于每包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或价值加以说明,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被载入提单,便应成为表面证据,但不应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或终结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协议,得在本款所述数额之外另行确定一个最高数额,但此最高数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果托运人在提单上故意谎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则无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故未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爆炸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得在卸货前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货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在危及船舶或货载的安全时,可以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共同海损时除外。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规则各条中规定的全部权利与豁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增加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但是这种放弃和增加,需在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订有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提单,便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仍可就承运人对任何物定货物所负责任与义务,及所享权利与豁免,或其对船舶适航的负责等,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自由订立任何协议。同样,就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对海运货物的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注意和谨慎问题,亦可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这应以尚未签发或不拟签发提单为前提,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且已注有这种字样的证件。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所拟装运的货物性质和状况,或所拟进行的运输所处的环境、所订的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或对装载海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在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收受方面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问题,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