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奖励扶助金由省市负担90%,县级负担10%;其余县(市、区)按省市负担70%、县级负担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核实发放一次。其间,因死亡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由其亲属领取该半年的扶助金;无亲属的,由村委会领取并纳入公益金。 (五)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确定的奖励扶助标准,严格贯彻执行,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示、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完善奖励扶助制度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评估与监督 (一)县(市、区)每半年、市级每年对奖励扶助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人员、资金动态管理。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