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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22-04-21
【实施时间】 192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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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的选任等
  
  根据第四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受托者辞去其任务或被解除其任务时,法院有权选任信托财产管理人,并命令其作其它必要的处置。
  
  第四十九条 选任新受托者
  
  1.当受托者的任务结束时,有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者。
  
  2.根据遗嘱使被指定为受托者接受信托,或当其不能接受信托时,均适用上项规定。
  
  3.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时,不适用上述二项规定。
  
  4.受托者适用第八条第3项规定。
  
  第五十条 信托财产的转让
  
  1.受托者如有更迭,信托财产则作为在前任受托者任务结束时,已转让给新受托者。
  
  2.受托者为数人时,其中一人任务结束,信托财产则应让渡给其他受托者。
  
  第五十一条 补偿损失义务的继承
  
  新受托者亦可行使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继承
  
  1.受托者如有更迭,新受托者应继承前任受托者因信托行为而对受益者所承担的债务。
  
  2.前项规定适用于第50条第2项所述。
  
  3.新受托者在信托财产范围内亦可行使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继续进行强制执行及拍卖
  
  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或拍卖手续,可以对新受托者继续进行。
  
  第五十四条 1.前任受托者可以根据第36条第1项所规定的费用和领取损失补偿的权利,及按第37条所规定的应领取报酬的权利,对新受托者行使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或进行拍卖。
  
  2.前任受托者为行使前项权利,可以拘押信托财产。
  
  第五十五条 事务交接
  
  1.受托者更迭时,须进行信托事务计算并在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的列席下办理交接事务。
  
  2.受益者或信托管理人对前项计算予以承认时,则前任受托者对其受益者的有关交接责任即宣告解除。但,如有不正当行为时,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了
  
  以信托行为有规定为理由,或信托目的已完成或无法完成时,信托即宣告终了。
  
  第五十七条 信托的解除
  
  在委托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的情况下,委托者及其继承人任何时候均得以解除信托。适用民法第651条第2项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由受益者享受信托全部利益时,必须在只能用信托财产才能偿清债务,或有其它不得已原因,法院可根据受益者或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命令解除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关于解除信托,当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时,则应服从其规定,不受第57条及前条有关规定限制。
  
  第六十条 信托的解除,只能对将来生效。
  
  第六十一条 信托终了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根据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托被解除时,信托财产归属受益者所有。
  
  第六十二条 信托终了时,如信托行为所规定的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者或其继承人。
  
  第六十三条 信托的继续存在
  
  信托终了时,在信托财产转移到其归属权利者以前,则信托仍作为继续存在。这时,将归属权利者视为受益。
  
  第六十四条 强制执行及拍卖
  
  因信托终了而信托财产归属受益者和其他人时,适用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信托终了的最终计算
  
  信托终了时,受托者应进行信托事务的最终计算,并须取得受益者的认可。
  
  这时,适用第五十五条第2项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
  
  以祭祀、宗教、慈善事业、学术、技艺和其它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应作为公益信托,并按下述6条规定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公益信托的监督
  
  公益信托的监督权限属于主管政府机关。
  
  第六十八条 受托者接受公益信托时应取得主管政府机关的批准。
  
  第六十九条 
  
  1.主管政府机关可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命令对财产进行委托保管和作其它必要的处理。
  
  2.受托者应每年一次按时公布信托事务及财产情况。
  
  第七十条 信托条款的改变
  
  履行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当时如发生未能预知的特殊情况,只要不违反信托本旨,主管政府机关可以改变信托条款。
  
  第七十一条 受托者的辞任
  
  公益信托的受托者在有不得已的原因时,可以经主管政府机关批准辞去其任务。
  
  第七十二条 权限的归属
  
  关于公益信托,按第八条第1项、第3项和第二十二条第1项附件,及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院权限属于主管政府机关。但,对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法院可以行使其职权。
  
  第七十三条 信托的继续
  
  公益信托终了,其信托财产如无归属权利者时,主管政府机关可以按照其信托本旨,运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
  
  施行日期
  
  1.本法律自施行民事执事法(1979年法律第4号)之日(198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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