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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2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1921年过境自由公约与规范(附英文)

[接上页]

  有关的程序应以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确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但是,为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争议,缔约国保证在求助于任何司法程序之前,在不妨碍理事会和大会的权力和行动权的情况下,将该争议提交国际联盟为解决通行与过境问题所设立的、作为联盟成员咨询和技术组织的机构,征求咨询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建议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着重恢复在引起争议的行动或事件发生之前存在的过境自由便利。
  
  第14条鉴于在某些缔约国的领土内或紧邻于缔约国的领土,存在与其领土相比,面积小、人口少的地区或飞地,且这些地区或飞地已形成独立的部分或其他国家的拓居地,采用行政命令在这些地区或飞地适用本规约并不可行,为此同意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地区或飞地。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与其面积相比,有很长边界,因而实际上不可能提供必要的海关和治安监督的殖民地或附属国。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有关国家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一种尊重本规约的原则,且便于过境和通行的制度。
  
  第15条本规约不得解释为调整一个主权国家所属的或处于其保护之下的领地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论这些领地是否单独为国际联盟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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