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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7日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业 联合会、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开展创建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全国 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形成互利、互爱 、双赢氛围,实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政治安定。 三、创建标准 (一)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企业依法与本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 (二)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合同(协议)履行好。建立工资分配平等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相应的职工参与、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履约责任追究制度。 (三)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坚持厂务公开,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五)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注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保障职工的教育权、发展权,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六)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化解矛盾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职工群体性事件。 (七)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法落实。没有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邹新生(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王铁强(市总工会主席) 成员:王 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吕桂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淑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刘晓梅(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曲 明(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创建活动及评审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联系电话:88324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