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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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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除了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外,偿付行对于开证行和/或索偿行没有遵守本条的规定引起的对索偿要求不付款或延误付款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负责。
  
  第七条 偿付授权的有效日期
  
  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偿付授权不应注有提示索偿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除外。偿付行对信用证的效期不负有责任,如果偿付授权提供了信用证的效期,它可不予理睬。
  
  对偿付授权涉及的信用证未被支用部分,开证行必须撤销其偿付授权并毫不延误地通知偿付行。
  
  第八条 偿付授权的修改或撤销
  
  除非开证行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授权或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且偿付行已经作出了偿付承诺,否则:
  
  a. 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偿付行发出有效通知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b.开证行欲对偿付授权作出修改,而该修改又将对信用证中偿付指示产生影响,它必须向指定银行,或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在信用证效期前撤销偿付授权,开证行必须向指定银行或通知行作出新的偿付指示。
  
  c.偿付行在收到撤销偿付授权或进行修改的通知前,对索偿要求进行了偿付或承兑了汇票,则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作出偿付。
  
  第九条 偿付承诺
  
  a. 除本规则第六条中,a、b和c款要求外,授权或请求作出偿付承诺的所有偿付授权都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b.开证行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的授权或请求是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并且必须包含如下有关内容(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
  
  1.信用证号;
  
  2. 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得到偿付承诺的索偿行全称和详细地址;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及偿付承诺费)。
  
  c.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除上述b款中的要求外,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 汇票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作出偿付承诺,而偿付行决定不作出偿付承诺时,它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e.偿付承诺必须注明承诺条件和:
  
  1.信用证号及开证行;
  
  2.偿付授权的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偿付承诺的币种和金额;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如果偿付承诺费不是由开证行承担,注明费用的承担方。如果偿付行收取费用,它还应注明其费用将从索偿金额中扣除。
  
  f.若最迟提示索偿要求日恰逢第十五条所述原因以外的银行休息日,则最迟提示日期将自然顺延到偿付行的下一个工作日。
  
  g.
  
  1.未经偿付行同意,不得对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2.当开证行对其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作出修改时,为与开证行的修改保持一致,已经作出偿付承诺的偿付行也可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如果偿付行不愿意对其偿付承诺作出修改,则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开证行如果作出了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修改,那它自发出该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4.偿付行通知开证行接受偿付授权修改前,原不可撤销偿付授权(或先前已经接受的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条款对偿付行仍将有效。
  
  5.偿付行必须通知开证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授权修改。在没有收到索偿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通知前,偿付行毋需作出接受或拒绝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决定。
  
  h.
  
  1.未以索偿行同意,不得对偿付承诺进行修改或撤销。
  
  2.作出偿付承诺修改的偿付行,自其发出偿付承诺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3.索偿行通知偿付行接受其偿付承诺修改前,原偿付承诺(或先前已经接受的偿付承诺修改)的条款对索偿行仍将有效。
  
  4.索偿行必须通知偿付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
  
  第十条 索偿要求的标准
  
  a.索偿行的索偿要求:
  
  1.索偿要求必须以电讯的形式发出,但若开证行禁止时,则以正本信函方式发出。偿付行有要求对索偿要求加押的权利,并对由此发生延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如果索偿要求是以电讯的方式发出的,则毋需再发出邮寄证实书。如果发出了邮寄证实书,索偿行将对重复偿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2.必须清楚地注明信用证号和开证行(如果知道的话,还须注明偿付行的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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