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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 2006-06-06
【实施时间】 2006-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要落实环保专项整治责任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护环境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部门间的协同处理,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时采取停电、停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导,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媒体上曝光。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为群众营造安静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解决建筑施工噪声、经营场所及露天烧烤扰民等问题,加强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
  
  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部门负责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清理和管理。
  
  房地部门负责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防止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要落实环保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环保专项行动重在强化执法,解决问题,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合力,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执法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挺直腰杆,敢于碰硬,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决不心慈手软。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凡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通过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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