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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 2006-06-06
【实施时间】 2006-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查办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确定督办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时限。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五前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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