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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果自由仓库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自由仓库许可证可被撤消海关障碍。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自由仓库的业主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自由仓库许可证可以被收回。自由仓库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自由仓库的业主恶意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时,自由仓库许可证的效力可以被中止三个月。在自由仓库许可证被撤消。撤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自由仓库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十八条 :对海关自由仓库及其业主的要求 自由仓库的处所应装有适合海关检查的设施,自由仓库的处所应安装有双重的保险设施,其中之一应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管理。自由仓库的业主只可以是俄罗斯人。 自由仓库管理者负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不经过海关检查而将自由仓库内存放货物运出自由仓库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自由仓库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其中包括允许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存放在自由仓库的货物,在自由仓库无偿地提供给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地点及设备,联络工具来进行海关检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的货物业务 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在遵守现行法律的条件下允许进行货物零售除外的生产的和其它的商业业务。 为了保障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出于对货物特点的考虑,对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进行某些特定的业务可加以禁止和限制。对于在海关自由区两个业务的禁止和限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确定,而在自由仓库进行的业务则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和发展代办处共同确定。 如果某些人不遵守本法的规定和其它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有关机构可以禁止这些特定的人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进行货物业务或拒绝他们进入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特定种类的货物的对海关自由区的进口或者在自由仓库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