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同权利保障机构及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相互协同工作来解决海关事物方面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解决海关事务方面的问题,建立应有的工作条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允许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的提供及保障 企业、机关和各个机构以及个人如果需要在公司所在地办理海关手续而不是在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办理,需要为这些海关机构无偿保障和提供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所在地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永久的使用权。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无偿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法令,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仅能用于海关目的的行动。 俄罗斯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禁止泄露提供的信息,禁止用于个人的目的,禁止向第三者或其他国家机构传播这些信息,在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令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在之列。这些信息包括:国家的、商务的、银行的和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还包括机密信息(这种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有可能损害到提供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七条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决议提出的申诉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议和行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这部法律中运用的术语的基本含义 现行的法律中运用的术语有以下含义: 1)货物--任何的动产,其中包括货币、币值、电力、热力和其它形式的能量,同时还包括运输工具。在本条第四点中已规定的工具不在之列。 2)俄罗斯的货物--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或是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自由流通而生产的货物。 3)外国货物--在本条第二点没有做出规定的货物。 4)运输工具--任何用于国际间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工具,其中包括集装箱和其它的运输设备。 5)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包括下列几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任何方式的运输手段,还有管道运输和电线运输,以下情况也属于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内的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向其余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进口,这是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实际边界。货物和运输工具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向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出口。海关申报单的提交或是其他的以实现货物或运输工具的进口或出口为目的行为。 6)经济实体--企业、机构,组织还有自然人。本法中有所规定的不在之列。 7)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那些办公地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所建立企业,机构和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登记过的从事非法人的经营活动的人;还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常住地址的公民。 8)外国经济实体--在本条第七点中所没有做出规定的经济实体。 9)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包括货物的所有者和购买者。业主还包括那些以私人的合法的名义对货物采取俄罗斯联邦现有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措施的经济实体。 10)海关申报人--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和海关的中间人,经纪人。他们以私人的名义提出海关声明,提交海关申请,出示海关证明。 11)承运人--从事实际上的进出口运输的人或是运输工具的使用负责人。 12)海关制度--出于海关目的的,为进出口俄罗斯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确定地位的规则的总称。 13) 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4) 有限制条件的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那些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的限制,要求或条件的货物或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5) 海关手续的办理--对货物或运输工具使用规定的海关制度的手续和程序,还有这种制度符合本法要求的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