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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52号
【颁布时间】 2006-06-05
【实施时间】 2006-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办[2006]10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办〔2006〕10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西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青政办〔2006〕10号
  
  文件精神的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
  
  二○○六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证现有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建立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事、实事来抓,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涉及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抓紧做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农牧、监察、审计和统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确保国家、省制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州及有关市(县、行委)政府应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州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诺卫星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 组 长: 马杰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华瑞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朱建平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市长
  
   张纪元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市长
  
   呼和巴拉乌兰县人民政府县长
  
   索南东智天峻县人民政府县长
  
   哈斯巴图都兰县人民政府县长
  
   赵双勤大柴旦行委主任
  
   张绍军州农牧局局长
  
   麻寿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乔格生州监察局局长
  
   李东亮州审计局局长
  
   王文生州统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华瑞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做到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产出率。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按照青政办〔2004〕14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当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
  
  三、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面积
  
  一要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避报批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等重点地区基本农田实施监测,及时发现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对重点地区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三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凡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暴光,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四要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对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平坝缓坡且土壤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已经退耕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并限期恢复耕作条件;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布局和质量。禁止在基本农田内从事养殖业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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