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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2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ICC、CMI)国际海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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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方当事人经合理通知而不出庭,仲裁员确信通知已被该当事人合理收到,并且该当事人缺席没有正当理由的话,仲裁员应继续仲裁程序。这样的程序应视为是在所有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
  
  8、 在谨慎地考虑相关的情况,特别是合同中使用的语言的前提下,仲裁员应决定仲裁中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9、 仲裁员应全面负责庭审过程,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除经仲裁员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外,与仲裁无关的人员不得出庭。
  
  10、 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或派出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出庭。此外,他们也可以由顾问陪同出庭。
  
  仲裁裁决
  
  第12条 
  
  1、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员同意,该和解协议应以裁决书的形式作出。
  
  2、 仲裁员应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期限。
  
  3、 延期未经批准,情况适当,在适用第6条第7款的规定时,常设委员会应决定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4、 三名仲裁员指定后,仲裁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如果未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依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 仲裁员的裁决除解决案件实体争议外,还应确定仲裁费用以及决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或当事人各方应按怎样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员的开支和报酬、专家的报酬和花费、当事人正常的法律支出、以及由常设委员会确定的行政管理费用。
  
  6、 计算仲裁员报酬时,应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花费的时间。
  
  仲裁员对自己报酬的意见应在裁决通知之后30天内提交到常设委员会。
  
  第13条 仲裁裁决应视为是在仲裁审理地和仲裁员签字时作出。
  
  第14条 
  
  1、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秘书处就应将仲裁庭签署的裁决书发送各当事人,但当事人各方或一方必须在此以前缴清全部仲裁费用。
  
  2、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秘书处证明裁决书副本的真实性,在任何时间,秘书处都应适当地向当事人出具这种证明,但不得提供给其他人。
  
  3、根据本条第1款发送裁决书的,则当事人即已放弃了仲裁庭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裁决或交存裁决的可能。
  
  第15条 
  
  1、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2、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根据其国际海事仲裁规则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毫不延迟地履行最终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只有这样,放弃上诉才能有效作出。
  
  第16条 按现行规则作出的裁决书正本应在秘书处保存一份。
  
  秘书处以及经秘书处要求的仲裁员应协助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17条 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常设委员会和仲裁员应按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来确保裁决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仲裁费用
  
  1、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海事仲裁协会根据其国际海事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应缴纳1000美元的注册费。未缴纳注册费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注册费不退还,为常设委员会秘书处的财产。
  
  2、 当事人有义务向常设委员会秘书处支付一笔款项,其中包括仲裁员报酬、行政管理费用、仲裁员个人花费和案件可能产生的专家鉴定程序的费用以及其他类似费用。
  
  3、 仲裁员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花费的时间来确定自己的报酬。但是,对仲裁员报酬的异议应在裁决通知后30天内向常设委员会提出。对仲裁员报酬异议的决定由常设委员会最后作出。
  
  4、 行政管理费用的数额将按下表列明的方法计算:
  
  行政管理费用表
  
  争议金额(美元)行政管理费用(美元)
  
  0-1000002.5%
  
  100000-500000 2500+超过100000以上部分的1.5%
  
  500000-10000008500+超过500000以上部分的1.0%
  
  1000000-1000000013500+超过1000000以上部分的0.3%
  
  超过1000000040500+超过10000000以上部分的0.1%
  
  说明:
  
  1、 七十年代以来,国际海事争议在数量方面急剧增加,案情程度方面也渐趋复杂化。为了满足海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昂贵诉费与仲裁费的可进行选择的需要,也为了尝试向航运界推荐一套超国度的国际海事仲裁制度,改变国际海事仲裁集中于伦敦和纽约的状况,国际商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联合制定了这个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海事仲裁组织(IMAO)。该规则由国际商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的专家起草,并且分别为国际海商法协会1978年3月举行的大会和国际商会1978年6月举行的委员会议所通过。目前该仲裁机构仍使用上述1979年版本的仲裁规则。由于海事利益方之间的密切联系,海事仲裁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事仲裁相比较,其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灵活性在整个规则中都受到鼓励:国际海事仲裁规则明确地要求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地点、法律适用、仲裁员的人数及语言的使用。只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或在仲裁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常设委员会才作出必要的决定。国际商会秘书处负责规则的平时执行。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相比,国际海事仲裁组织(IMAO)的国际海事仲裁规则有许多优势:1、本规则的受案范围广泛地包括海事争议的各个方面;2、本规则一改国际商会仲裁的传统,不确定“审理范围”,即没有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共同确定审理范围的程序,以减少延缓审理时间的机会;3、常设委员会很少涉及程序问题,只在由于一方当事人或某仲裁员的原因阻碍仲裁时,才于干预;4、本规则没有关于仲裁机构审查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使该仲裁机构更具吸引力,为当事人省时省费用服务。但国际海事仲裁组织成立二十年以来,总共才受理了9件国际海事争议案,其中2件案作了终局裁决。而与此同时,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了大量的海事仲裁案,1990年以来,共受案56件,争议标的在25,600美元至3,724,000,000美元之间。这种状况是与国际海事仲裁组织成立的初衷相悖的。目前该机构正在反思,在调研的基础上准备采取新的措施。
  
  2、 ICC-CMI推荐的仲裁条款:“所有产生于本合同/租约的争议将根据ICC-CMI国际海事仲裁规则由根据规则被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最终解决。”
  
  3、 国际海商法协会(CMI)1891年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宗旨是促进全球海商法的统一。该非政府性质的国际机构由各国海商法协会作为其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即为其会员。国际海商法协会每年召开协会大会,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国际海商法协会为国际大会起草有关海商法文件,许多草案为国际大会所采纳。国际海商法协会经常为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UNCTAD)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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