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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乙: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除了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的废料卸载之外的方式进行处理为目的的输入必须遵守上述第二至十二条限定性法规和条文。 废料处理存放地的省长可以给以进口许可特殊指示,以便保证对上述1976年8月19日和1975年8月15日法律条文的遵守,以及它们采取的实施措施。 这些指示可能特别规定进口废料的性质控制,或在进口的废料的来源国进行处理而产生的废料的回收等问题。这些指示通知废料初始持有人和收货人,复印件交至海关总署。 第三十四条 丙: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之一的废料的出口和转运必须遵守上述三十四条条文。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可以根据终到国或转运国主管部门的要求禁止出口或转运。 阐明理由的禁令通知初始持有人,复印件交至海关总署。 第三编:各类条文 第三十五条 :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现行法令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提及的许可证,或被证明是合乎规定的复印件提交至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公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许可证并不解除废料生产者或其他人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按1975年7月15日法令和1976年7月19日以及关于危险品运输所实施的国际和国内法令规定。 第三十七条 : 以下情况将被处以五级违禁罚款: 1.在法国国境上,任何人在附则(一)或附则(三)提及的废料进出口和转运业务内运输,但不携带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后续文件和许可证。 2.按附则(一)和附则(三)规定的已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向省长递交收讫说明书或未向省长通知废料收讫书的拒绝或缺失申请。 3.附则(一)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未向省长告知废料无法处理,正如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4.任何输入或让他人输入废料或处理已进口的废料而不符合第三十四条乙规定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 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令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主管行政部门为废料所在地的省长。 上述法律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 第三十九条 : 负责环境、交通、海洋和预算的部长的联合决议规定现行法令的实施条件。尤其是许可证和许可证申报表的形式,先期申报表和后续文件的形式,以及省长或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做出进出口和转运拒绝决定的形式,以及主管省长,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和海关总署之间传达信息的形式和性质。 第四十条 : 现行法令条文自公布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起两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然而,在此日期之前的申报将根据1983年7月5日关于危险、危害废料进口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予以合法登记,并将或继续产生此法令规定的法律效力。 现行法令的实施范围 附则(一) 1.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治疗和护理废料; 药品制作和生产产生的废料; 药剂、药物和药物活性要素,麻醉性和作用于精神性的药物除外; 杀微生物和植物病药物学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保存木材的用品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有机溶剂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热处理和淬火操作产生的含氟废料; 使用已久的矿物油和碳氢化合物废料; 水/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包括乳剂); 一切高温处理、蒸馏和提炼产生的含柏油的残余物,硫化柏油炼焦产生的废料; 墨汁、颜料、色素、油彩、生漆和清漆的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树脂、乳胶、增塑剂或胶水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实验室(研发,教育,医院,医学分析)产生的废料; 未经特殊条例许可具有爆炸性的废料; 摄影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塑料物质和金属表面处理产生的废料; 家庭垃圾焚化的灰烬以及炉渣和工业废料混合物; 铁和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火力发电站的悬浮性灰尘,非铁金属熔炼的溶渣; 气体或液体去污处理的残留物(过滤,生物提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