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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感染土地的整理修复后的废料; 水面,港口和水流清洁和疏通的淤泥; 下水道清洁的淤泥,排水沟里的物质; 电池和蓄电池; 家用器具中危险产品的选择性收购产生的废料; (《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的法令所限定的危险物质和制剂) 在出口国或进口国被禁止使用或投放市场的一切物质、物品和产品。 2.包含有下列物质的废料: 石棉; 锑或其合成物; 砷或合成物; 钡或其合成物,硫酸钡除外; 铍或其合成物; 镉或其合成物; 由六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三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铜组成的物质; 无机氰化物; 有机氰化物; 锡或其合成物; 氟化物,氟化钙除外; 异氢酸盐; 汞或其合成物; 羧基金属; 钼或其合成物; 镍铬或其合成物; 铅或其合成物; 硒或其合成物; 无机硫,有机硫; 铊或其合成物; 碲或其合成物; 钛或其合成物; 钒或其合成物; 锌或其合成物; 酸性、碱性溶液; 以太; 苯酚或其衍生物; 多氯化二苯,多氯化三苯; 过氧化物,氯酸盐,高氯酸盐,迭氮化物; 有机卤化物,惰性聚合物质除外; 由有机磷组成的物质; 有机硫组成的物质; 有机金属组成的物质; 芳香物质; 卤液; 无卤有机溶剂; 生态灭绝和植物病药物学物质; 药品制剂; 木材保存制品; 在《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建立的清单中具有T或E记号的物质; 未经鉴别的实验室化学物质和/或新型的但其对环境的影响尚未被认识的物质; 以下物质例外: a)大块金属及其合金;(包括加工和变形的边角料)以及未被上述物质之一感染的内部组成和金属混合物以及其合金不被列为感染物,即使它们属于上述列表中的物质; 天然矿石; 制铁和炼钢产生的熔渣; 以及其他一切现行附则1和2未列出的废料和第二十六条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会议1987年7月23日第2658-87号法令第十五部分限定的一切废料; b)家庭生活产生的废料,例如家用器具的收购产生的; c)普通废料(木材,纸张,玻璃,纺织品,塑料和橡胶等)和未经上述物质感染的废料。 附则(二) 炼钢厂和高温熔炉中的沉淀物; 非铁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 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非铁金属催化剂; 附则(一)第2点提及的在灰尘状态下金属; a)大块金属和其合金;(包括加工和变形的边角料)以及被上述物质之一感染的。 附则(三) 符合第二编第二章条文规定的废料; 家用生活废料; 属于和生活废料同一处理系的商业,手工业和工业废料; 第四十一条 : 国务部长,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掌玺司法部长,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国务部长代表,装备、住宅、交通和海洋部长代表,总理国务秘书,负责环境和重大自然和技术危险防治事务的部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现行法令的执行。现行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