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01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监察局,各高等学校: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全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制度,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全面落实。坚持以监督促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要求融入招生管理之中;注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和综合治理招生环境制度建设,做到监督到位,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舞弊和违规录取等恶劣行为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新的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的各项工作,保证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二、认真搞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各高校要注重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时客观地报道招生考试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及我省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的行动和成果。高招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的实施,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阶段,全面、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切实实现招生工作的“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同时,要针对新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对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宣传力度,净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总之,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把招生工作的各种信息如实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总结近年来的高招工作实践,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相互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全程参与和重点监督的制度,把招生监察工作贯穿于高考报名、考风考纪、招生录取、新生入学审查等各个环节;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以及计划调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加强对所属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必须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避开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擅自违规录取考生。要把加强考试管理、安全保密工作和严肃考风考纪作为重点环节来抓,进一步落实“四个务求”的目标,即务求高考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务求考试违纪舞弊大幅度下降,务求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务求考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高招工作,大力支持招生执法监察,并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招生工作和廉政建设负总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又要抓好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招生部门、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建立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未履行监督责任,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招生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和投诉,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对重要问题和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快速查处,给公众以满意的结果,坚决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高招录取期间,省招生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巡视组,对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场进行巡视督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