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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3-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印度1993年涉外贸易(规定)细则

[接上页]

  (2)任何人处置许可证项下进口的商品时不得违背许可证中有关规定。
  
  第14条 :关于宣布、签署声明、陈述或文件的禁令
  
  (1)任何人,当其获取许可证时或进口任何商品时,已了解或有理由知道有关原材料的声明、陈述或文件属于虚假文件,则不应宣布、签署、使用或促使宣布、签署、使用任何声明、陈述或文件。
  
  (2)任何人,不得采取贿赂或欺诈手段来获取任何许可证,或进口、出口任何商品。
  
  第15条 :记录前提凭据、检验、搜查、查封商品、文件、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权力
  
  (1)第10条款第(1)条项下中央政府授权的任何人(下文称为“被授权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在以下情况中记录诉讼的前提凭据:
  
  (i)根据外贸法规定应被没收的任何进口商品或原料;或者
  
  (ii)在其看来,将对外贸法项下法律程序有所帮助的,或有所关联的任何账目簿、文件或物品,如其怀疑已被隐藏或隐瞒,则由权力检查该商品、原料、账目簿、文件或物品,并且有权力从其中记录或摘录他认为必要的情况。
  
  (2)如果被授权人有理由认为-
  
  (i)根据外贸法规定任何进口商品或原料理应被没收的;或者
  
  (ii)在其看来,将对外贸法项下法律程序有所帮助的,或有所关联的任何账目簿、文件或物品,
  
  在前提凭证中被隐藏,该人有权力调查并搜查这些前提凭据,以寻找这些商品、原料、账目簿、文件或物品。
  
  (3)
  
  (a)如果被授权人有理由相信,根据外贸法规定任何进口商品或原料理应被没收,被授权人有权力查封该商品或原料以及有关的包装物、覆盖物、或(如果存在的话)被查封商品或原料与其他商品或原料混合后放在其中的容器:
  
  如果当有关商品或原料不便于被查封时,被授权人有权对该商品或原料所有者宣布命令,在未得到被授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移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或原料。
  
  (b)根据第(a)条查封任何商品或原料时,如果自查封该商品或原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给予被查封人有关通知,则被查封的该商品或原料必须返还给原所有人:
  
  然而部长有权力在出示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将上述六个月期限继续延长至下一个不超过六个月期限。
  
  (c)被授权人有权查封在其看来,将对外贸法项下法律程序有所帮助的,或有所关联的任何账目簿、文件或物品。
  
  (d)任何人在其所保管的文件根据本细则被查封时,应被允许在被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上述文件的副本或摘录的有关资料。
  
  (e)合法拥有根据本细则查封的账目簿、其他文件或物品的任何人,如果有任何理由反对由被授权人保管这些账目簿、其他文件或物品,该人有权向中央政府递交申请,说明上述异议的理由,请求返还这些账目簿、其他文件或物品。
  
  (f)根据细则第(e)条规定,中央政府收到上述申请时,有权给予申请人听取陈述的机会,并宣布政府认为合理的命令。
  
  (g)任何人出示或提供的文件,或根据外贸法查封的任何人保管或管理的文件,或因任何人违反第11条款在调查过程中从印度境外任何地区收取的文件,如果这些被正式提交作为证据的文件,与出示该文件的人员,或被查封文件的人员,或违反条款规定的人员,或审判机关提议的其他被连带诉讼的人员的利益相抵触,则尽管现行的其它法律中规定了相反的条文,审判机关应-
  
  (i)除非上述相反意义的条文被证明,否则这些文件中的签名和被宣称为某人笔迹的其他部分,以及审判机关有理由假定其为某人签署的或属于某人笔迹的其他部分,被假定为该人的笔迹,并且对于已被执行或宣布生效的文件,则假定已由该人执行并已由其宣布该文件生效。
  
  (ii)尽管文件未被正式盖章,如果该文件已被另外认可为有效证据,则在本案中同样认可该文件为有效证据。
  
  (4)被授权人如果有理由怀疑,任何运输工具或动物正在或将要被用来运输,任何外贸法项下必须被没收的进口商品,并且这种运输行为正在构成或在任何时候即将构成对外贸法项下规定的触犯,则其有权力阻止这种运输工具、动物运输或如果是飞机强迫其着陆,并且-
  
  (a)检查和搜查该运输工具或工具中的任何部位;
  
  (b)检查和搜查运输工具或动物运输的任何商品或原料;
  
  (c)如果有必要阻止运输工具或动物继续进行,该人有权使用任何法律手段阻止其继续进行,如果这些手段未能奏效,则该人有权向该运输工具或动物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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