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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06]47号
【颁布时间】 2006-06-01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具体行政行为人的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难以识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具体行政行人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处理或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者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依照或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人事部门,作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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