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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察[2006]6号
【颁布时间】 2006-05-31
【实施时间】 2006-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报省纠风办审定,现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2、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覆盖范围,确保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属这次执法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是工业园区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三)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1日-6月15日):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内容,宣传开展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阶段(6月16日-7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保、就业机构联合行动,要求用人单位报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并督促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补缴计划。于7月10日前,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自查情况,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参保情况,需要提请省劳动监察总队进行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监察总队,同时抄报省社保局、省就业局。
  
  第三阶段(7月16日-9月10日):执法检查阶段。省厅组织召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局长、社保局长、就业局长、医保局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参加的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社保、就业机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对职工举报投诉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要依法查处。根据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省劳动监察总队执法检查的用人单位,省厅将抽调部分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进行异地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原则上按“下管一级”进行,各设区市本级的工业园区企业、私营企业难点由省厅组织执法检查,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企业难点由各设区市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阶段(9月11日-9月30日):总结表彰阶段。执法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于9月20日前报省劳动监察总队,同时抄报省社保局、省就业局,省厅于9月30日前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这次执法检查作为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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