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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9节 授权 部长大臣可以通过由其署名的书面文件将其依据本法案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授予其部署的官员。 第10节 规章条例总督可以制定规定如下事项的规章条例: (a)本法案要求做出规定的事项或许可做出规定的事项;或 (b)需要或便利做出规定的事项,以便使本法案得到实行。 注释 1、此次再版的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包含1992年第177号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 │ │ │ │ │条款 │ ├────────┼────────┼────────┼────────┼────────┤ │移民(教育)收费│1992年第177号 │1992年12月16日 │1993年3月1日 │ │ │法(1992) │ │ │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年第60号 │1994年4月9日 │第85节:(a) │ │ │1994) │ │ │ │ │ ├────────┼────────┼────────┼────────┼────────┤ │移民(教育)收费│1995年第113号 │1995年9月29日 │1995年11月1日( │第3节第(2)条 │ │修正案(1995) │ │ │见1995年第GN43号│ │ │ │ │ │公报)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7年第27号 │1997年4月10日 │列表1(第18、19 │ │ │第1号)(1997) │ │ │、29、30款):[ │ │ │ │ │ │见(b)和注释2] │ │ │ │ │ │; │ │ └────────┴────────┴────────┴────────┴────────┘ (a)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第85节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第(3)条做出如下规定: (3)本法案的其他剩余条款于移民改革法(1992)第3节生效后立即生效。第3节于1994年9月1日生效。 (b)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第(1)条和第(3)条做出如下规定: (1)列表1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见注释2); (2)如果列表1在获得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依据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列表1在该段期间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见注释2)。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 │ 受到影响的条款 │如何影响 │ ├────────────────────┼────────────────────┤ │ 第3节 │ “am”1994年第60号 │ ├────────────────────┼────────────────────┤ │ 第5节 │ “am”1994年第60号 │ ├────────────────────┼────────────────────┤ │ 第6节 │“am”1995年第113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