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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移民(教育)收费法(1971)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列表1(第18、19、29、30款)的规定进行修正,可应用条款做出如下规定: 列表1 - 有关签证申请收费的修正案 第1部分 - 修正案 18.第5节(a)款 在“1993”之后,加入“且在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日期前”。 19、在第5节(a)条之后,加入: (aa)在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日期前支付的做出相关申请应支付的签证申请费用。 第2部分 - 适用和过渡期 29、适用 (1)依据本列表第13款制定的修正案适用于本条款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做出的相关申请。 (2)依据本列表做出的移民(教育)法(1971)和移民法(1958)中的剩余修正条款适用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后做出的相关签证申请。 注释:依据第30款规定,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做出的某些申请被视为于该法案生效后做出。 30、过渡期 如果: (a)签证申请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做出;且 (b)依据移民法(1958)规定应支付的签证申请费用或部分签证申请费用并未于规定时间内支付; 那么,考虑到移民(教育)法(1971),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和移民法(1958)中第45A节、第45B节及第45C节的有关规定,该申请将被视为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后做出。 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中第2节第(1)款和第(2)款做出如下规定: (1)列表1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 (2)如果列表1在获得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依据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列表1在该段期间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 因于1997年4月24日未确定合适日期,此次再版并未包含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