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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适用。 (3)但是,部长大臣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公布通告,说明该要求可以从2002年开始适用。 (4)因此,有关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为止,即便本法案列表1已事先废除该要求: (a)2002年初; (b)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之日。 5、过渡期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资金 (1)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课程费用在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要求停止适用之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课程费用在此后不再以信托方式持有。 6、过渡期的规章 规章可以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过渡期以及相关的过渡事项。 列表3 移民法的修正案 第一部分移民资料信息的公布 1958年移民法 1、在第488节第(2)条(a)款(v)项后插入: (vi)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vii)制定联邦、州或地区的立法。 2、在第488节(2)条末加入: (f)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授权部长大臣的某一下属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g)授权联邦、州或地区的派出机构的某一指定工作人员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3、在第488节后插入: 488A通知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1)为了: (a)辅助有关提供方的规章;或 (b)给特殊学生或普通学生提供更方便的签证条件。 秘书可以按照本法将已获得或收到的资料信息发送给与提供方的规章相关或对此负有义务的联邦、州或地区的某一派出机构。 (2)但是,第(1)条的规定不能僭越第488节的规定。 注释:按照第488节规定,除非在限定情况下,否则活动记录的信息不得被公布。 (3)在本节中出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规定有着相同含义。 第二部分最终修正案 4、在第504节第(1)条末加入: (1)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符合本法的规章可规定其要求的或准许的有关事项。 列表4 行政法方面的更正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 1、第5节(法庭成员的定义) 改“行政上诉法庭”为“行政复议法庭”。 2、第176节第(1)条 改“行政上诉法庭”为“行政复议法庭”。 3、第176节第(2)条(a)款 改“依据1975年行政上诉法庭法的行政上诉法庭”为“依据设立该法庭的法案的行政复议法庭”。 4、第176节第(2)条(b)款 改“第28节”为“第57节”。 5、第176节第(2)条(b)款 改“包含原因的说明”为“缘由说明”。 6、在第176节第(2)条末加入: 注释: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是2000年行政复议法庭法或2001年行政复议法庭法。 注释 [国务大臣在2000年8月30日众议院和2000年1月10日参议院上的二读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