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05-31
【实施时间】 2006-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释明指南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民事诉讼释明指南,供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
  
  【行使释明的原则】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遵循中立、公开、适当行使、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定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三条 法官释明应使用规范、通俗易懂的语言。
  
  【释明的范围】
  
  第四条 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单位名称有误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及要求其变更的具体要求。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纠正的,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向被追加的当事人说明法院追加理由及其权利义务,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向原告说明其放弃诉请的后果。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有歧义,法官无法理解其本意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释明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即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够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如诉讼请求应一并提出而只提出部分,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的,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如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而少提或只提一个的,法官可以进行释明。法官的释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补充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如果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并无障碍,当事人仍维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正确,即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可告知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明显有误的,法官可以视情况即时释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存有较大争议,法官一时难以认定的,法官在释明时应当贯彻谨慎原则。
  
  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张或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胜诉。
  
  第八条 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应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
  
  第九条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明确或自相矛盾,法官无法理解其真实意思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陈述清楚。
  
  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或辩论意见未涵盖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主张或辩论意见的,法官应当提示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点是否均予认同,必要时可以将该方当事人遗漏的要点归纳或概括后,逐条进行询问。
  
  第十条 法官除了采取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要求,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权基础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说明要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上的优势还不是很明显,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应当尽量使双方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辩驳、质证和提供相反证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有异议的,法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理由,并告知其不遵从该种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的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基于法律上的认知能力较差,或者当事人由于感情因素而陷入偏激状态,不能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举证义务,从而可能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较大影响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明,告知其不能及时充分举证的后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