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46-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澳大利亚移民(儿童监护权)条例

[接上页]
├──────────────┼───────────────────────────────────┤
  │      第5条      │         “am”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6条      │             “am”1984年第48号             │
  ├──────────────┼───────────────────────────────────┤
  │      第6A条      │    “ad”1952年第70号;“am”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7条      │             “am”1984年第48号             │
  ├──────────────┼───────────────────────────────────┤
  │      第9条      │      “am”1952年第70号,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10条      │         “am”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11条      │    “rs”1952年第70号;“am”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11A条      │    “ad”1952年第70号;“am”1984年第48号,1986年第159号     │
  ├──────────────┼───────────────────────────────────┤
  │      第12条      │             “am”1986年第159号             │
  └──────────────┴───────────────────────────────────┘
  
  第1条  引用
  
  该部分条例可被称为移民(儿童监护权)条例。见本章第1条款注释。
  
  第2条  生效日期
  
  该部分条例于1946年12月30日开始适用。
  
  第3条  解释
  
  在本部分条例中,除非有相反意思的表示:
  
  一州或一个地域的“权限机关”指的是在该州或该地域履行有关儿童福利职责的人,其职位由部长大臣发布在公报上的通知来确认。
  
  “儿童福利法规”指的是:
  
  (a)涉及新南威尔士州的情形--则为该州儿童福利法案(1939);
  
  (b)涉及维多利亚州的情形--则为该州儿童福利法案;
  
  (c)涉及昆士兰州的情形--则为昆士兰州儿童法案(1911-1943);
  
  (d)涉及南澳大利亚州的情形--则为该州的扶养法案(1926-1937);
  
  (e)涉及西澳大利亚州的情形--则为该州儿童福利法案(1907-1927),儿童福利法案修正案(1936),儿童福利法案修正案(1941);
  
  (f)涉及塔斯马尼亚州的情形--则为该州未成年人福利法案(1935-1940);
  
  (g)涉及澳大利亚首府所在地域的情形--则为新南威尔士州无人照管儿童和青少年罪犯法(1905),在其适用过程中[经青少年罪犯条例(1941)修正];青少年罪犯(试用)条例(1940)和青少年罪犯条例(1941);
  
  (h)涉及北部地域的情形--则为南澳大利亚州儿童法案(1895-1909),在适用过程中经该州儿童条例(1934)修正;
  
  除了上述提及的法规外,还包括于该州或该地域儿童福利法规定下制定的规章条例,以及修正或替代上述法律的法规。
  
  “州”的范围包括澳大利亚首府所在地域和北部地域。
  
  “法案”指的是移民(儿童监护权)法(1946)。
  
  “福利和照管”包括监护、控制、扶养、教育、培训和就业。
  
  第3AA条 考虑到法案第4AA节规定的法定原则
  
  针对法案第4AA节的规定,以下原则在判定对一人行为是否给予指令时为法定原则:
  
  (a)除非该人和其亲戚间的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坏,否则将不给予指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