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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除非该指令是为以下目的所必需的,否则将不给予指令: (i)保护该人免受伤害风险或健康损害危险; (ii)保护该人免受精神威胁;或 (iii)使该人能够从适当的指令中获益; (c)当该人或该人亲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或改善某种合格性,以便从联邦政府、一州或北部地域获得财政援助时,指令不予发布。 第3A节 考虑到法案第4A节规定的法定官员 于联邦政府、一州或一地域中履行有关儿童福利职责,且依据法案第5节第(1)条规定被授权的官员是考虑到法案第4A节规定在该州或该地域的法定官员。 第4节 儿童福利法案效力 在一州的儿童福利法案规定下,该儿童可能会受到某人或某机关的监护或照管,或可能成为被监护人或政府儿童,或成为该州政府或该州任一部门或机关的被监护人或儿童时,则该法案规定不适用有关非公民儿童;此时部长大臣已经依据法案第5节的规定将其权力和职权授予给一州的权力机关,但是,在上述提及类型的儿童的情形下,在处理有关可能会受到某人或某机关的监护或照管,或可能成为被监护人或政府儿童,或成为该州政府或该州任一部门或机关的被监护人或儿童的情形时,该州部长大臣或联邦政府部长大臣以及该州权力机关,应分别地行使其权力和职权。 第5条 监护人承认书 依据法案的规定,当部长大臣或部长大臣的代表将一非公民儿童安置在一监护人的监护下时,该监护人应向部长大臣或该代表提供对该儿童的福利和照管负责的书面承认。 第6条 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应对其监护的非公民儿童的福利和照管负责。 (2)除了上述规定的一般施行外,有关此类非公民儿童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类似于依据该监护人是其居民的州的儿童福利法案的规定照管儿童或成为其监护人或养父母而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6A条 监护人保持儿童监护权 (1)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人在没有获得其居住州权力机关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将该儿童安置在别人的照管之下。 (2)受非公民儿童监护人之托照管该儿童之人应向其居住州的权力机关或经该权力机关授权的人员提供所有合理便利,以便检查该儿童的生活条件以及确定该儿童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第7条 监护人登记簿 有关一州中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事宜,该州的权力机关应保留一份监护人登记簿,其中应具备如下信息: (a)每一监护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和宗教信仰; (b)受监护人监护的每一儿童的姓名; (c)每一受监护儿童的年龄、性别和宗教信仰; (d)联合王国中受监护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住址和职业; (e)该儿童抵达澳大利亚的日期,以及该儿童抵达澳大利亚所乘船舶的名称; (f)部长大臣确定的此类其他信息。 第8条 监护人住址变动的通知 (1)如果监护人计划变动其居住州的住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监护人应至少在变动前七天将其变动意向通知给其居住州的权力机关。 (2)如果对监护人而言,上述通知其变动意向的方法不可施行,那么该监护人应尽快地通知其变动意向或变动情况(如果住址已发生变动)。 第9条 移送出一州或一地域的同意 (1)除非获得其居住州权力机关的同意,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人不得将该儿童移送出该州,或允许该儿童离开或被移送出该州。 (2)对非公民儿童的移送做出同意的一州的权力机关应立即在监护人登记簿中注释移送信息,并且在该儿童被移送至其他州的情形下,注释该被移送州的权力机关以及由其保留的监护人登记簿中的入境信息和有关监护人及非公民儿童的信息。 第10条 发生儿童潜逃等情况时的通知发布 如果非公民儿童: (a)潜逃或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 (b)身患重病或遭遇重大变故;或 (c)死亡; 那么,其监护人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其所居住州的权力机关,并且按照该权力机关为该儿童做出的有关指令行事。 第11条 发生潜逃等情况的儿童在其他州或其他地域 如果非公民儿童: (a)已潜逃; (b)已非法脱离于其监护人的监护;或 (c)在没有获得其监护人所居住州权力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已被移送或已离开该州; 并且,该非公民儿童于澳大利亚境内被发现,那么联邦一州或一地域警察部门的成员,或经权力机关授权而行使本条例权力的人,可以拿获该儿童,将其监控并且将其移送给有权对该儿童进行监护的人员或权力机关。 第11A条 被怀疑未经同意而将离开联邦的儿童的通知 船舶或航空器的主人、拥有者或代理商在有理由怀疑乘坐该船舶或航空器去澳大利亚境外某地的乘客或有此意图的人是非公民儿童,且其在没有获得其监护人所居住州权力机关的同意的情形下要离开该州时,应于该船舶或航空器离开前,书面通知该州权力机关,指明该乘客姓名或有此意图之人的姓名,以及之所以怀疑该乘客或有此意图之人为非公民儿童的理由。 第12条 违法行为一人对适用于其的任何本条例的规定不得进行抵触或不依法履行。 处罚办法:40澳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