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澳大利亚移民(教育)收费规定

[接上页]

  规定的金额--法案第6条
  
  依本法案第6条之宗旨,
  
  (a)与1993年10月1日之前所提出的申请相关的规定金额,
  
  (i)对于过渡(永久)签证来说,通过《移民改革规章》(过渡条款)第22条或第23条之实施、或对附表1部分所确定的《移民规章1993》中所规定的某类登记入境许可证提出申请,对过渡(永久)签证之申请作出规定,
  
  (ii)对于附表第1部分中的规章所规定的某类签证来说,
  
  指与申请的情况和签证的种类相关的部分中,所列明的金额。
  
  (b)与在1993年10月1日到1994年8月31日(包括该天)所提出的申请相关的、规定的金额。
  
  (i)对于过渡(永久)签证来说,通过《移民改革规章》(过渡条款)第22条或第23条之实施、或对附表1部分所确定的《移民规章1993》中所规定的某类登记入境许可证提出申请,来对过渡(永久)签证之申请作出规定,
  
  (ii)对规章中所规定的某类签证来说,
  
  指附表第2部分中所列出的、与申请提出的情况和签证的种类相关的金额。
  
  (c)在1994年9月1日到1995年10月31日期间(包括该日期)提出的、有关移民规章中所规定的某类签证之申请所涉及的规定的金额,是指与该申请的情况或签证的类别相关的,附表第3部分所规定的金额;
  
  (d)从1995年1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包括该日期)期间提出的、移民规章中所规定的某类签证的申请所涉及的规定金额,指附表第4部分中所规定的与该申请的情况和签证的种类相关的金额;
  
  (e)对于在1996年7月1日或其后,为移民规章中的某类签证所提出的申请所涉及的规定金额,是指附表第5部分所规定的、与该类签证和申请的情况相关的金额。
  
  附表英语教育收费金额
  
  (规章6)
  
  第一部分 在1993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申请的签证和入境许可证
  
  ┌──────┬──────────────────────┬──────────┐
  │项目    │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况 │金额        │
  │      │                      │$_         │
  ├──────┼──────────────────────┼──────────┤
  │101     │105类(可以容许的亲属)(申请人或者是作为主 │1,020        │
  │      │要人员或者是作为辅助人员提出申请的)    │          │
  ├──────┼──────────────────────┼──────────┤
  │102     │126类(独立的入境者):           │          │
  │      ├──────────────────────┼──────────┤
  │      │(a)申请人是作为主要人物提出申请的     │2,040        │
  │      ├──────────────────────┼──────────┤
  │      │(b)申请人是作为辅助人员申请的       │1,020        │
  └──────┴──────────────────────┴──────────┘
  
  
  
  
    第二部分   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包括该日)期间提出申请的签证和入境许可证
  
  
  
  ┌───────┬──────────────────────┬─────────┐
  │项目     │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况 │金额       │
  │       │                      │  $_       │
  ├───────┼──────────────────────┼─────────┤
  │201      │第105类(允许的亲属)(申请人是作为主要人物 │2,040       │
  │       │或作为辅助人物提出申请的)         │         │
  ├───────┼──────────────────────┼─────────┤
  │202      │第120类劳动协议               │         │
  │       ├──────────────────────┼─────────┤
  │       │  (a)申请人是作为主要人员申请的     │4,080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