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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简称(见注释1) [2] 2.生效日期(见注释1) [3] 3.解释 [4] 4.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5] 5.费用征收 [6] 6.费用数额 [7] 7.费用免除 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 1991年第197号修正法案 该法案经整理并于1999年6月16日生效(包括修正案称为1997年第27号法案)。该法案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制定。 内容 该法案旨在向准予某些签证和入境许可证的人征收费用。 1、简称(见注释1) 本法案可被引称为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 2、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案于获得御准之日起生效。 3、解释 (1)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费用”指根据第6节的规定须支付的费用。 “入境许可证”和1994年9月1日前生效的移民法(1958)中规定的含义相一致。 “指数数字”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发布的和季度相关的所有类型消费者物价指数字,为8座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相关年”指的是于1992年8月21日开始计算的12个月期间及此后的每12个月的期间。 (2)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出现,否则在本法案中出现的针对移民法(1958)所规定的术语与其在该法案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4.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法案适用于: (a)珊瑚海群岛地区; (b)椰树(龙骨)岛地区; (c)圣诞岛地区; 并且按照本法的规定,以上地域将被视作澳大利亚的一部分。 5、费用征收 (1)如果某个人于1991年8月21日或以后做出申请,且申请之日在关于签证和入境许可的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之前,那么该个人应支付费用,并且: (a)如果在本法案生效日期前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已被准予--根据移民法(1958)第181节第(1)条(h)款的规定制定的规章要求给予试图进入或留在澳大利亚的申请者援助担保。 (b)如果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在1994年9月1日前准予: (i)根据移民法(1958)第181节第(1)条(h)款的规定制定的规章要求给予试图进入或留在澳大利亚的申请者援助担保; (ii)部长大臣已经给予该申请者某一通知,其中包含在该法案第24节第(3)条(a)款中提及的声明或在该法案第34节第(3)条(a)款中出现的布告; (iii)除了该法案第24节第(3B)条或第34节(3B)条规定的情形外,该申请者应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证。 (c)在其他情形中: (i)根据移民法(1958)第181节第(1)条(h)款的规定制定的规章要求,给予试图进入或留在澳大利亚的申请者援助担保; (ii)部长大臣已给予该申请者某一通知,包含在该法案第26节第(2)条中提及的声明; (iii)除了该法案第26节第(1)条(iv)款规定的情形外,准予该申请者签证。 (2)按照第(1)条中的规定,如果申请者只在部长大臣决定的情形下被给予援助担保,则规章将不做出给予援助担保的决定。 (3)费用由以下人支付: (a)申请者;或 (b)第(1)条中提及的提供援助担保的个人。 6、费用数额 (1)根据本部分的规定,须支付的费用数额是822澳元。 (2)如果和相关年联系的根据第(3)条确定的因数大于1,那么从该相关年第一天起,本法案确定的替代费用数额开始生效,数额计算通过: (a)将以下值乘以该因数: (i)如果(ii)项不能适用--则为822澳元;或 (ii)如果由于本部分的其他申请,其他申请费用替代该费用--则为替代的数额。 (b)如果该乘积包括澳元和澳分--则将该乘积约整至最邻近的澳元数(50澳分的情况下舍入)。 (3)相关年因数是根据相关上一年三月季度的指数数字除以上述提及三月季度的上一个三月季度的指数数字而计算出来的数字(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果根据第(3)条规定计算出来的一相关年的因数精确至小数点后四位且最后一位数字大于4,那么该因数将被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且增长0.001。 (5)根据第(6)条的规定,如果澳大利亚统计学家不论于本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发布一季度的指数数字,用以替代原先由其发布的该季度的指数数字,那么新近发布的指数数字考虑到本部分的规定将不予适用。 (6)如果澳大利亚统计学家不论于本部分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改变了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参考基数,那么为了使本部分在变动后能适用,只有那些根据新的参考指数发布的指数数字予以考虑。 7、费用免除 (1)如果出现以下情形,该人将被免除申请入境许可证的费用: (a)该人已根据移民法(1958)第24节的规定被准予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