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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法(1992)这次再版包括在以下一览表中出现的修正过的1992年第86号法案。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字号和年代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留或过渡条│ │ │ │ │ │款 │ ├────────────┼────────┼────────┼───────────┼────────┤ │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1992年第86号 │1992年6月30日 │1992年9月21日(见第二 │ │ │法(1992) │ │ │部分和1992年第s262号公│ │ │ │ │ │报) │ │ ├────────────┼────────┼────────┼───────────┼────────┤ │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1995年第111号 │1995年9月29日 │1995年11月1日(见第三 │ │ │法修正法案(1995) │ │ │部分和1995年第GN43号公│ │ │ │ │ │报) │ │ └────────────┴────────┴────────┴───────────┴────────┘ 修正案一览表 “ad”表示增加或加入;“am”表示修正;“rep”表示废止;“rs”表示废止和代替 ┌───────────────────────┬──────────────────────────┐ │条款变动范围 │如何变动│ ├───────────────────────┼──────────────────────────┤ │第六部分 │废止和代替1995年第111号 │ └───────────────────────┴──────────────────────────┘ 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法(1992)-条款一览表 条款一览表部分 1、简称 2、生效日期 3、解释 4、赋税征收 5、免税 6、征税数额 7、由谁付税 详细标题 本法旨在征收个人申请登记为移民代理的赋税。 第一节 简称 1、本法可以被引称为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法(1992)(见本章第一条款的注释)。 第二节 生效日期 2、本法于移民法修正法案(第3号)(1992)生效之日起生效。 (见本章第一条款的注释) 第三节 解释 3、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入境申请人”、“移民协助”、“移民案件”、“支薪金的移民协助”和“登记申请”都与1998年移民法第2A部分中的有关规定含义相同。 第四节 赋税征收 4、做出登记申请的个人需付税。 第五节 免税 5、如果某人仅仅是以某个个人或组织的雇员或志愿者的身分提出为入境申请人提供移民协助,而这种个人或组织不收取入境申请者的费用,也不要求因为这种协助而得到其他回报,那么,该个人所做的登记申请不需付税。 第六节 征税数额 6、(1)就1995年6月1日后(含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做出的登记申请,在受细目(3)辖制的情况下,须支付的赋税数额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x相关基数价格 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基数数值 其中: “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出的数值: (a)获取由财政部发布前一财政年度1月1日后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绝对价格紧缩数值的第一组; (b)找出与终止于前一财政年度12月31日这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 (c)该数值即为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 “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基数数值”指的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出的数值: (a)获取由财政部发布前一财政年度1月1日后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绝对价格紧缩数值的第一组; (b)找出与终止于1993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