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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该数值即为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基数数值; “相关基数价格”指的是在细目(2)中适合于登记申请的基数价格。 (2)适合于登记申请的基数价格如下: (a)如果在做出登记申请时,做出申请的个人建议以一已注册代理商员工的身份给予移民协助,而该员工所属的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是已注册的代理商,或者该员工所属的公司法人中至少有一名执行官是已注册的代理商,那么: (i)如果当时他(她)亦建议在登记期间给予,又在该段期间内给予支薪金的移民协助不超过五次的--50澳元;或 (ii)如果节(i)不适用--525澳元; (b)如果做出登记申请的个人在做出申请的时候并没有提出以段落(a)中提及的任何身份提供移民协助,那么: (i)如果当时他(她)建议在登记期间给予,并且确实在该段期间内给予支薪金的移民协助不超过五次的--105澳元;或 (ii)如果节(i)不适用--1050澳元。 (3)如果根据细目(1)中的公式计算的数额不是5澳元的倍数,则该数额按以下方法约整: (a)如果该数额超过相邻近且较低的5澳元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将该数额约整至相邻近且较高的5澳元倍数; (b)其他情形--将该数额约整至相邻近且较低的5澳元倍数。 第七节 由谁付税 7、做出登记申请的个人需付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