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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若有必要,提供与其常住或双亲分居和离婚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此居住的原始材料文件。 7.若有必要,在离婚的情况下,提交结婚证的完整复印件和证明离婚的所有材料。 第十五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自申报填写时起,根据《民法典》第26-2条法令指定的预审法官向申报人居住地省长提交申报表。在巴黎,则向警察局长提交。并由省长或局长进行一项旨在确认夫妻共同生活的调查。如有必要,此调查可以在不够入籍资格时衡量做出反对取得国籍的决定。若申请人居住在国外,由领事机构认真进行此调查,调查结果直接交至负责入籍事务的部长。 第三部分:关于在法国出生和居住理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五条 甲: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可以证明从申报之日起,申报人从11岁开始在法国或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至少五年的材料。 3.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乙: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二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书; 2.可以证明未成年子女自申报之日起居住在法国,并且自从8岁起就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过至少五年的一切材料。 3.可以证明申报人对未成年子女行使双亲权力的材料。 4.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预审法官在通知后和未成年子女进行会谈,并记录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否。 第四部分:关于法国人领养之子女或在法国收养的儿童的国籍申报 第十六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八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有关国籍的材料证明其居住在法国,若上述材料缺省,则需证明具有法国国籍的养父母在外国有常居住宅; 3.若申报人是法国人单纯收养的对象,则需附上法国国籍机构开具的一切可以证明收养人自收养之日起就拥有法国国籍的国籍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另外还需附上法院宣判收养的判决书副本。若在国外宣布收养判决,则证明此事的证书事先要受到在法国国内执行的仲裁决定的认可; 4.若申报人是在法国被收养的儿童,并由一法国国籍人抚养,则需递交法国处理国籍事务机构提供的国籍证书,身份证明和一切证明上述抚养人拥有法国国籍,并需要一份可以证明此儿童确实在法国被收养并由上述抚养人抚养的材料; 5.若申报人从小就由社会援助部门收养,则递交一切行政文件或司法决议的副本,证明申报人的确被委托给此部门收养; 6.若申报人在法国被收养,并接受了法国的教育培训,则需递交他在法国被收留被抚养并接受了至少五年教育培训的证明书; 7.若此儿童年龄小于十六岁,则递交可以证明他的代理人对其行使了事实上的父母权力的材料; 8.若有必要,还需附上和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五部分:关于以拥有法国人身份为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七条 :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3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和有关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 2.法国机构颁发的一切可以证明其十年来一直享有法国人身份的证明书,例如:国家身份证、法国护照、选民证、部队证明书以及在法国领事馆的注册证; 3.如有必要,提供否决其外国人身份的行政判决书; 4.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